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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再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涂賢文上列當事人與再審被告陳周玉蓁(原名陳周玉貞)清償債務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1年7月27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14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訴字第89號裁定移送),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是本件再審之訴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再審原告於前訴訟程序聲明之請求為準。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萬4000元,依上開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2萬59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岷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嘉晏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裁判日期:2025-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