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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勞簡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簡字第87號原 告 楊文心被 告 洪暐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勞動事件法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載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之住所地位於高雄市仁武區,此有民事起訴狀及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所載被告住所可稽(參本院卷第11頁、第39頁),且依原告主張之事實,其勞務提供地係在高雄市仁武區,亦經原告於民國115年1月20日提出民事補正狀陳述明確,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解景惠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裁判日期:202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