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執字第73號聲 請 人 曹萱相 對 人 安永全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筑君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114年10月29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13,779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㈠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114年10月29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調
解成立,調解筆錄第3點內容略以:勞資雙方合意以113,779元,就本案所生工資、資遣費、預告工資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等請求達成和解…上開款項勞資雙方同意分期給付(資方應自114年11月20日起分期付款,分期給付方式詳附表)…資方如有任一期未如期或未全額給付,其餘未到期之分期款項即視為全部到期(下稱系爭調解方案)。
㈡相對人迄今仍未給付附表所示之第1、2期款,足認其因遲誤
給付而喪失分期償還之期限利益,應一次清償全部餘額113,779元,故就113,779元聲請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主張內容,已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聲請人存摺封面及明細等證據(本院卷第11至15頁、第29至31頁),另有本院法官助理與聲請人之公務電話紀錄表可資佐證(本院卷第33頁),系爭調解方案既記載,資方如有一期未付即視為全部到期,而相對人未遵期給付第1、2期款,足認其已遲誤給付,致喪失分期償還之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是以,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113,779元,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雅惠【附表】【本附表之貨幣單位均為新臺幣/元,時間均為民國】⑴第1期於114年11月20日(含)前給付18,964元整。 ⑵第2期於114年12月20日(含)前給付18,963元整。 ⑶第3期於115年1月20日(含)前給付18,963元整。 ⑷第4期於115年2月20日(含)前給付18,963元整。 ⑸第5期於115年3月20日(含)前給付18,963元整。 ⑹第6期於115年4月20日(含)前給付18,963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