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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勞小字第 24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勞小字第24號原 告 蔡景俊被 告 文山天母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尤登右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陸拾陸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陸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伊於民國113年5月11日至113年9月19日間受僱於被告,擔任總幹事職務,月薪新臺幣(下同)3萬7,000元,伊於同年9月18日接到解僱通知,被告應給付伊資遣費6,494元及9日之預告工資元1萬0,872元,共計1萬7,366元。

伊雖於113年3月4日至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下稱勞工局)進行勞資爭議調解,惟兩造無法成立調解,爰依兩造勞動契約,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伊1萬7,36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院卷第65頁)。

二、被告則以:伊與原告間並無僱傭關係存在,伊當初係與中信物業有限公司(下稱中信公司)簽約,委託該公司管理有關總幹事、保全員、清潔員等人調動事宜,並非伊直接僱用原告,原告服務期間伊認為原告不適任,已由前主任委員請該公司告知原告離職,該公司遲至同年9月18日才通知原告,與伊無涉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勞工局調解筆錄、薪資簽領表等件為憑(本院卷第9至19頁),被告則否認兩造間存在僱傭關係,辯稱原告雇主係中信公司,且其於8月間已請訴外人張明貴告知原告9月18日離職,惟該公司於113年9月18日才通知原告離職事宜,應由中信公司負責云云。查:㈠依被告與中信公司簽訂管理服務顧問契約書第4條、第5條、

第14條第1、4項約定:「乙方(即中信公司)不負責大樓服務人員之薪資核定、薪資發放、考核及代管服務人員。」、「本次合約未涵蓋財務管理項目,故管理費收取純屬甲方(即被告)與事務人員之直接業務,乙方不得干涉財務相關稽核、督導。」、「乙方不得私自派員頂替、更換甲方現場人員。(現場人員更換須經由管理委員會同意始可更換)」「甲方委託乙方代發放現場服務人員(含總幹事、保全員、清潔員)薪資明細」等語,有契約書附卷可稽(本院卷第37至45頁)。依上開約定內容可知原告薪資係被告所支付,中信公司僅代為發放薪資,另就原告工作考核及任用與否均係被告決定,並非中信公司,足見原告之雇主係被告而非中信公司,故被告上開所辯並不足採。

㈡資遣費:

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24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1/2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基法第17條之規定,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前段、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自113年5月11日起受僱於被告,被告於113年9月19日以原告無法勝任工作為由終止兩造勞動契約,依前揭規定,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而原告任職年資為4月9日,月平均工資為3萬6,248元,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6,494元,自屬有據。

㈢預告工資:

雇主依勞基法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雇主未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勞基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定有明文。查原告之年資超過3月未滿1年,預告期間應為10日。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9日之預告工資1萬0,872元,應屬有理。

㈣綜上,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6,494元及預告工資1萬0,872元,合計1萬7,366元。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萬7,36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3月19日(本院卷第5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就勞工之給付請求,為雇主敗訴部分之判決,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條第2 項規定,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併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50

0 元。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鄭仕暘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裁判日期:2025-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