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小字第68號原 告 陳啟東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天地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佩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雯琪附表: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補正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 理由: 一、原告對被告新天地大樓管理委員會起訴,其起訴狀當事人欄「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卻載明原告姓名「陳啟東」,未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請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 二、請原告提出被告新天地大樓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之相關證據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應提出被告新天地大樓管理委員會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資料。 2 請原告確認請求金額係以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欄所載「8,735元」抑或以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之「8,325元」為準?請陳明並補正聲明。 3 表明本件請求之詳細原因事實,並整理、檢附相關證據資料: ⑴人、事、時、地、物均請載明,例如:原告是從何年月日開始受雇於被告?為全職或兼職?約定薪資為何?工作職稱和內容為何? ⑵原告訴狀事實及理由欄僅記載「請求該大樓應行提撥退休金與資遣費如上給予」,未表明各項具體特定之請求金額,請原告補正向被告請求「提撥退休金」、「資遣費」各為多少金額。 4 就勞動契約之原因事實,應補正下列事項: ⑴主張原告之雇主為何人?原告任職被告之起迄時間? ⑵在被告處工作時,每月幾號領薪?每次領薪是領取哪一個時期之工資(如8月5日領上個月即7月全月工資)? ⑶兩造間之勞動契約有無簽立書面?若有,請提出完整之書面勞動契約及相關附約之繕本(勿將正本直接寄送至院)。 ⑷主張勞動契約是何時因何故終止?原告起訴狀載被告對原告有「不明解約」、「無故解任」之情事,原告真意主張勞動契約終止之事由為何? ⑸原告離職後,有無領取失業給付?若有,請提出行政機關准許核發失業給付之公文,並說明是何時完成失業認定?何時於何處辦理求職登記?目前已領得失業給付之數額為多少? ⑹原告如已離職,有無找到新工作?是何時任職?新工作有無簽立勞動契約書面?原告於新工作中是如何領薪(如現金、匯款)?原告自【何時】起至【何時】止於新公司受領報酬數額為何?(若係匯款給付,請提出匯入之帳戶存摺封面及自【何時】起至【何時】止之內頁明細,主張自雇主受領之給付請以螢光筆註記。) 5 請求「資遣費」部分,應補正下列事項: ⑴主張勞動契約是在何時因何故終止? ⑵主張「平均工資」為何?(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定有明文。再1個月平均工資,應為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再按每月以30日計算之金額。應說明該數額如何計算得出且提出計算式)。 ⑶陳明「請求資遣費」之計算式。 ⑷表明請求權基礎(即本件原告可請求被告給付此項金錢,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 6 請求「退休金提繳」部分,應補正下列事項: ⑴是「什麼時候」起至「什麼時候」為止,所產生勞退金提撥不足之情形?是要請求從您受僱之114年3月1日開始至114年6月30日為止之勞退金補提撥嗎? ⑵勞工主張雇主對勞退金提撥不足之起迄期間(下稱系爭期間),主張各月份之工資數額何?【證據請依先後次序排列並編頁(頁數格式以D1、D2等方式類推編頁),主張「數額」請以螢光筆標註。】或表明就此有何調查證據之聲請。 ⑶雇主就系爭期間每月應提撥之金額為多少?(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雇主應依主管機關擬定之月提繳分級表,提撥至少6%勞退金,請檢附各該年度之勞工退休金提繳分級表,就主張應提撥之級距請用螢光筆註記。) ⑷雇主就系爭期間實際提撥之金額為多少? ⑸主張雇主仍有提撥不足之計算式為何? ⑹提出原告受僱於被告時該月份起至提出書狀為止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明細資料」【可上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查詢後列印】,應可看出各個雇主於各月分實際替原告提撥之數額,「不要」提出勞工退休金提繳異動查詢結果。 ⑺表明請求權基礎(即本件原告可請求被告給付此項金錢,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 ⑻又原告請求提繳6%勞工退休金部分乃應提繳至原告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不得與其他請求合併計算金額,原告應於訴之聲明單獨列為一項,請求提繳至原告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例如: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元。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元至勞保局設立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倘要更正訴之聲明,應併具狀為之。 7 依本裁定補正上開編號1至6事項書狀,格式應符合民事訴訟書狀規則之規定。本件為小額程序起訴,得使用司法院所定之表格化訴狀。 請補提出含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應送達住居所之起訴狀正本及繕本(如有證物,正本、繕本皆需含證物)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