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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勞小字第 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小字第6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啟東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新天地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有所明定。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325元,原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2/3,即上訴人應繳納750元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32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裁判日期:2025-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