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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勞小字第 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小字第92號上 訴 人 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大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貴群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5,5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解景惠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裁判日期:2026-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