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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勞補字第 1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151號原 告 王春蘭

林鳳礧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慶隆即鎰祥鎖匙材料行、葉姿蓉等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王春蘭、林鳳礧請求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原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所示,然本件原告請求舊制退休金、特休未休工資等部分,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依裁判費三分之二,是原告王春蘭、林鳳礧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應繳裁判費」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王春蘭、林鳳礧各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解景惠附表:(單位:元,新臺幣)編號 原告 舊制退休金 特休未休工資 訴訟標的金額 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金額 暫免徵裁判費金額 應繳納裁判費 0 王春蘭 1,413,675 157,950 1,571,625 19,986 13,324 6,662 0 林鳳礧 1,739,115 194,250 1,933,365 24,198 16,132 8,066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裁判日期:2025-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