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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勞補字第 1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152號原 告 余龍鑫上列原告與被告賴建嘉間請求給付勞退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雯琪附表: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補正被告名稱。 理由: ⑴原告於訴狀被告欄位記載「被告賴建嘉」,復於訴狀內頁記載「被告:來嘉手作料理 法定代理人:賴建嘉」,則原告欲以「賴建嘉」或「來嘉手作料理」為本案相對人,有確認之必要,請予以補正。 ⑵本院依職權查詢商工登記公示資料,來嘉手作料理為獨資商號,原告如欲以「來嘉手作料理」為相對人,應更正被告名稱為「賴建嘉即來嘉手作料理」。 ⑶承上,請提出其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商號負責人(即賴建嘉)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應送達住居所,或聲請調查證據。 2 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應補正下列事項: ⑴原告訴狀事實及理由欄僅記載「被告尚積欠原告6%勞退金、失業給付6個月合計142,040元」,未表明各項具體特定之請求金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計算正確裁判費,請原告補正「6%勞退金」、「失業給付6個月」各欲請求多少金額。 3 就勞動契約之原因事實,應補正下列事項: ⑴原告之雇主為何人?原告任職被告之起迄時間? ⑵在被告處工作時,每月幾號領薪?計薪期間為何?(如每月5日發薪,領上個月全月工資)? ⑶兩造間之勞動契約有無簽立書面?若有,請提出完整之書面勞動契約及相關附約之繕本(勿將正本直接寄送至院)。 ⑷兩造間之勞動契約是何時因何故終止? 4 請求「6%勞退金」部分,原告之真意是否為請求「勞退金提繳」之差額?如是,應補正下列事項: ⑴原告請求6%勞退金之金額為何?是「什麼時候」起至「什麼時候」為止,所產生勞退金提撥不足之情形? ⑵原告主張被告對勞退金提撥不足之起迄期間(下稱系爭期間),及主張各月份之薪資數額何?如有薪資明細,請一併提出。【證據請依先後次序排列並編頁(頁數格式以D1、D2等方式類推編頁),主張「數額」請以螢光筆標註。】或表明就此有何調查證據之聲請。 ⑶被告就系爭期間每月應提撥之金額為多少?(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雇主應依主管機關擬定之月提繳分級表,提撥至少6%勞退金,請檢附各該年度之勞工退休金提繳分級表,就主張應提撥之級距請用螢光筆註記。) ⑷被告就系爭期間實際提撥之金額為多少? ⑸主張被告仍有提撥不足之計算式為何? ⑹提出原告受僱於被告時該月份起至提出書狀為止「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明細資料」【可上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查詢後列印】,應可看出各個雇主於各月分實際替原告提撥之數額,「不要」提出勞工退休金提繳異動查詢結果。 ⑺表明請求權基礎(即本件原告可請求被告給付此項金錢,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 5 請求「失業給付6個月」之部分,應補正下列事項: ⑴為何主張原告受有「失業給付6個月」之損害?該損害是指原告因為什麼原因,導致無法自政府領取之失業給付嗎?還是有其他的損害主張? ⑵原告主張失業給付6個月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計算式。【請說明主張「平均月投保薪資」之數額為何?並說明您是如何計算得出主張之金額】 ⑶原告遭解僱後,有無領取失業給付?若有,請提出行政機關准許核發失業給付之公文,並說明是何時完成失業認定?何時於何處辦理求職登記?目前已領得失業給付之數額為多少?並請提出相關證明。 ⑷原告如已離職,有無找到新工作?是何時任職?新工作有無簽立勞動契約書面?原告於新工作中是如何領薪(如現金、匯款)?原告自【何時】起至【何時】止於新公司受領報酬數額為何?(若係匯款給付,請提出匯入之帳戶存摺封面及自【何時】起至【何時】止之內頁明細,主張自雇主受領之給付請以螢光筆註記。) ⑸表明請求權基礎(即本件原告可請求被告給付此項金錢,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 6 關於本件利息之起算日,應補正以下事項: ⑴原告訴之聲明記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42,040元,並自民國114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請說明自114年2月18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 7 表明上開編號1至5事項,補提出含被告姓名、應送達住居所之起訴狀正本及繕本(如有證物,正本、繕本皆需含證物)各1份。

裁判案由:給付勞退金等
裁判日期:2025-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