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156號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樺峰機械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案號:114年度司促字第7815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30元,原告目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2,430元【計算式:2,930-500=2,430】,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