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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勞補字第 1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123號原 告 林俞君上列原告與被告嘉義市私立三民商業文理短期補習班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雯琪附表: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請原告確認訴之聲明,是否有「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若有,請補正聲明。 理由: 一、原告起訴狀記載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017,295 元及其遲延利息,然而事實及理由項目以下,記載請求各項目包括「(三)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卻未列於訴之聲明,究係有無要向被告請求,即有不明。 二、為使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請原告確認訴之聲明之範圍。 2 補正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 理由: 一、原告對被告「嘉義市私立三民商業文理短期補習班」起訴,其訴狀未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請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另原告起訴雖據起訴狀載明被告「嘉義市私立三民商業文理短期補習班」,惟其所附解雇通知書係由「高雄市私立東法法商短期補習班」發給;所附高雄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當事人欄所載之申請人又為「嘉義市私立三民商業文理短期補習班」,原告究係以「嘉義市私立三民商業文理短期補習班」或「高雄市私立東法法商短期補習班」為相對人,應予確認。 二、若為「嘉義市私立三民商業文理短期補習班」,應補正其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應送達住居所,暨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為「高雄市私立東法法商短期補習班」,應補正其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應送達住居所。 3 就勞動契約之原因事實,應補正下列事項: ⑴主張原告之雇主為何人?原告任職被告之起迄時間? ⑵在被告處工作時,每月幾號領薪?每次領薪是領取哪一個時期之工資(如8月5日領上個月即7月全月工資)? ⑶兩造間之勞動契約有無簽立書面?若有,請提出完整之書面勞動契約及相關附約之繕本(勿將正本直接寄送至院)。 ⑷主張勞動契約是何時因何故終止?原告起訴狀載被告對原告有違法解雇之情事,原告真意是主張系爭契約是由原告以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嗎? ⑸原告離職後,有無領取失業給付?若有,請提出行政機關准許核發失業給付之公文,並說明是何時完成失業認定?何時於何處辦理求職登記?目前已領得失業給付之數額為多少? ⑹原告如已離職,有無找到新工作?是何時任職?新工作有無簽立勞動契約書面?原告於新工作中是如何領薪(如現金、匯款)?原告自【何時】起至【何時】止於新公司受領報酬數額為何?(若係匯款給付,請提出匯入之帳戶存摺封面及自【何時】起至【何時】止之內頁明細,主張自雇主受領之給付請以螢光筆註記。) 4 請求「資遣費」部分,應補正下列事項: ⑴主張勞動契約是在何時因何故終止? ⑵主張「平均工資」為何?(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定有明文。再1個月平均工資,應為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再按每月以30日計算之金額。應說明該數額如何計算得出且提出計算式)。 ⑶陳明「請求資遣費」之計算式。 5 請求「預告工資」部分,應補正下列事項: ⑴主張勞動契約是在何時因何故終止? ⑵勞工之年資、雇主應預告之日數?雇主有無預告? ⑶雇主有無預告後終止?(若主張雇主有預告,但預告期間不足,請說明不足日數及計算式)。 ⑷陳明「請求預告工資」之計算式。 6 請求「新制退休金」部分,原告之真意是否為請求「勞退金提繳」之差額?如是,應補正下列事項: ⑴是「什麼時候」起至「什麼時候」為止,所產生勞退金提撥不足之情形?是要請求從您受僱之101年1月1日開始至114年3月31日為止之勞退金補提撥嗎? ⑵勞工主張雇主對勞退金提撥不足之起迄期間(下稱系爭期間),主張各月份之工資數額何?【證據請依先後次序排列並編頁(頁數格式以D1、D2等方式類推編頁),主張「數額」請以螢光筆標註。】或表明就此有何調查證據之聲請。 ⑶雇主就系爭期間每月應提撥之金額為多少?(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雇主應依主管機關擬定之月提繳分級表,提撥至少6%勞退金,請檢附各該年度之勞工退休金提繳分級表,就主張應提撥之級距請用螢光筆註記。) ⑷雇主就系爭期間實際提撥之金額為多少? ⑸主張雇主仍有提撥不足之計算式為何? ⑹提出原告受僱於被告時該月份起至提出書狀為止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明細資料」【可上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查詢後列印】,應可看出各個雇主於各月分實際替原告提撥之數額,「不要」提出勞工退休金提繳異動查詢結果。 ⑺表明請求權基礎(即本件原告可請求被告給付此項金錢,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 7 請求「失業補助差額」部分,應補正下列事項: ⑴為何主張原告受有「失業補助差額」之損害?該損害是指原告因為什麼原因,導致無法自政府領取之失業給付嗎?還是有其他的損害主張? ⑵原告離職後,有無領取失業給付?若有,請提出行政機關准許核發失業給付之公文,並說明是何時完成失業認定?何時於何處辦理求職登記?目前已領得失業給付之數額為多少?並請提出相關證明。 ⑶表明請求權基礎(即本件原告可請求被告給付此項金錢,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 8 請求「勞保生育實際損害賠償」部分,應補正下列事項:表明請求權基礎(即本件原告可請求被告給付此項金錢,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 9 請求「勞保級距差額」部分,請問原告之真意是否為請求被告因高薪低報,故應給付未依「勞工保險普通事故及就業保險合計之保險費分擔金額表」規定應負擔該級距保險費之差額,如是,應補正下列事項:: ⑴主張雇主未依級距繳納應分擔之勞保費金額,造成原告受有「什麼樣的損害」?(如導致原告多付勞保費之損害)。 ⑵主張雇主未依級距繳納應分擔之勞保費金額之損失計算式。【依法勞工有一定之勞保費自付額,如主張被告應賠償因高薪低報而導致短付其應由雇主分擔之勞保費,請說明雇主需賠償原告勞保費中雇主分擔額之理由。】 ⑶表明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即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金錢,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 10 請求「延長工時加班費」部分,原告之真意是要請求「休息日出勤工資」嗎?如是,應補正: ⑴是在「哪幾天」自「什麼時候」到「什麼時候」出勤產生之休息日出勤工資。 ⑵主張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何(即勞工在每日正常工作時間內每小時所得,另應說明該數額如何計算得出且提出計算式)。 ⑶陳明「休息日出勤工資」之計算式。 ⑷表明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即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金錢,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 11 請求「精神慰撫金」部分:請說明您的最高學歷、目前工作、月收入。 12 表明上開編號2至11事項,補提出含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應送達住居所之起訴狀正本及繕本(如有證物,正本、繕本皆需含證物)各1份。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裁判日期:2025-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