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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勞補字第 1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125號原 告 林武勇原告與被告中國航運股份有限公司、偉聯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45,644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85元,惟本件為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 ,依前揭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9,19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95元(計算式:13,785元-9,190元=4,5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呂佩珊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裁判日期:2025-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