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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勞補字第 2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245號原 告 李慶榮上列原告與被告大祐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屬勞動事件,且兩造間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6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及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及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裁判日期:2025-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