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252號原 告 黃柏翰訴訟代理人 王舜信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豐和商行即蔡語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 項、勞動事件法第11條、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先位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59,84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60,16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則先位之訴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1,020,004元(本院卷第7至8頁、第55至56頁、第62頁,請求項目詳附表一)。
三、又原告備位訴之聲明為:「㈠確認兩造自民國114年4月10日起至116年8月31日止,僱傭關係存在。㈡被告應給付原告2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自114年5月1日起至116年8月31日止,按月於次月10日前給付原告33,280元,並自各期應給付日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㈣被告應給付原告60,16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本院卷第7至8頁、第55至56頁、第62頁)。就備位之訴各項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分述如下:
㈠本件原告備位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屬因定期給
付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而原告主張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之期間,係自114年4月10日起至116年8月31日止,共計2年4月又21日,及遭解雇前之月薪33,280元計算,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當核定為959,840元【計算式:28,000(114年4月積欠之工資)+(33,280×28個月)=959,840】。
㈡備位訴之聲明第2項: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114年4月積欠之工資28,000元,故本項訴訟標的金額為28,000元。
㈢備位訴之聲明第3項:
⒈原告請求被告應自114年5月1日起至116年8月31日止,按月於
次月10日前給付原告33,280元,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當核定為954,027元【33,280×28個月=931,840】。
⒉又因原告於114年9月19日提起本件訴訟,原告於本項另請求
起訴前利息989元(即114年6月10日、114年7月10日、114年8月10日、114年9月10日應給付之月薪33,280元,分別自應給付之翌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同年9月18日期間之法定遲延利息989元【計算式詳附表二,元以下四捨五入】)。⒊本項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32,829元【計算式:931,840+989=932,829】。
㈣又「備位訴之聲明第1項」與「備位訴之聲明第2項、第3項」
,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未逾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即以備位訴之聲明第2、3項之總額960,829元為準【計算式:28,000+932,829=960,829】。
㈤另備位訴之聲明第4項請求給付加班費60,164元,應與前開價
額合併計算之,是本件備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20,993元【計算式:960,829(聲明第1、2、3項)+60,164(聲明第4項)=1,020,993】。
四、上開先位、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相互應為選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價額最高者定之,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20,993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551元,依前開規定,均得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9,034元,本件原告應補繳裁判費4,517元【計算式:13,551-9,034=4,517】。
五、原告於起訴時併聲請訴訟救助,如經准許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本件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訴訟救助之聲請如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4,51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雅惠【附表一】【本附表之貨幣單位均為新臺幣/元,時間均為民國】先位訴之聲明部分 編號 請求項目 原告請求金額 1.1 依合意書請求被告給付之工資 959,840 1.2 加班費 60,164 合計 1.1-1.2加總 1,020,004【附表二】【本附表之貨幣單位均為新臺幣/元,時間均為民國】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起訴前一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33,280 114年6月11日 114年9月18日 (100/365) 5% 455.89 2 利息 33,280 114年7月11日 114年9月18日 (70/365) 5% 319.12 3 利息 33,280 114年8月11日 114年9月18日 (39/365) 5% 177.8 4 利息 33,280 114年9月11日 114年9月18日 (8/365) 5% 36.47 小計 98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