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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勞補字第 2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264號原 告 黃智恩原告與被告景大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解景惠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裁判日期:2025-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