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76號原 告 呈云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呈恩訴訟代理人 許宏廷律師原告與被告羅浩維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9萬2,380元(計算式:學費損害賠償247萬4,845元+商譽受損財產上損害賠償300萬元+返還委任報酬及詐領獎金81萬7,535元+違反切結書約定損害賠償100萬=729萬2,3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6,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鄭仕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