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282號原 告 陳鄒綉祝訴訟代理人 黃培鈞律師(法扶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晉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並於起訴狀聲請先行勞動調解程序,惟原告未依法繳納聲請費。
二、又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原告調解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969元(原告請求之項目及金額均如附表所示),惟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附表編號1所示原領工資補償項目金額906,599元部分,另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就附表編號2所示資遣費169,620元、編號3所示提繳勞工退休金24,750元,合計194,370元部分,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雅惠【附表】【本附表之貨幣單位均為新臺幣/元】編號 請求項目 原告請求金額 1 原領工資補償 906,599 2 資遣費 169,620 3 提繳勞工退休金 24,750 合計 1,100,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