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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勞補字第 2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83號原 告 鄭竹廷訴訟代理人 蔡志宏律師原告與被告瑞揚運通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醫療費新臺幣(下同)23萬5,070元(原請求26萬9,041元,經扣減勞保補償、被告團保給付等共計3萬3,971元後請求23萬5,070元)、工資補償64萬9,446元,共計88萬4,51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770元,但工資補償64萬9,446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5,76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6,003元(計算式:11,770-5,767=6,003)。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4年度救字第103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鄭仕暘

裁判日期:2025-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