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96號原 告 許琇涵訴訟代理人 陳昭琦法扶律師原告與被告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醫療費用補償新臺幣(下同)38萬7,446元、加班費9,784元、心理諮商費18萬4,500元、非財產上損害賠償45萬元,共計103萬1,73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668元,但加班費9,784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1,000元,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2,668元(計算式:13,668-1,000=12,668)。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仕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