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297號原 告 李季琴原告與高雄市聯結車駕駛員職業工會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473,8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916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解景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