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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勞補字第 2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200號原 告 盧子翔原告與被告寶成瓦斯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項目如附表所示,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08,41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997元,惟本件為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提撥6%勞退金128,550元、特休未休工資84,500元、國定假日出勤工資156,719元、加班費603,001元,合計972,770元之部分,依前揭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8,627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70元(計算式:17,997元-8,627元=9,37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4年度救字第80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解景惠附表:(單位:元,新台幣)時間/項目 應提繳6%勞退金 特休未休工資 陪產假 國定假日出勤工資 加班費 育嬰留停補助 2021年 20,250 4,500 25,974 117,528 411,840 2022年 28,800 11,200 31,995 151,905 2023年 30,600 17,000 11,900 86,070 131,080 2024年 30,600 23,800 11,900 140,685 2025年 18,300 28,000 12,680 61,803 小計 128,550 84,500 23,800 156,719 603,001 總計 1,408,410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裁判日期:2025-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