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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勞補字第 2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201號原 告 林俞君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私立東法法商短期補習班等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參照)。又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一)被告高雄市私立東法法商短期補習班、三民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桃園營業處、新竹市私立勁捷商業文理短期補習班、私立勁捷法商短期補習班、臺南市私立育民文法商短期補習班成功分班、三民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市私立三民商業文理短期補習班應各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68,002元(含資遣費268,590元、預告工資44,765元、賠償生育給付31,967元、賠償育嬰留職停薪津貼34,200元、加班費差額88,480元)及其利息;(二)上開被告應各提繳126,516元至原告之退休金專戶;

(三)前二項所命給付,於任一被告已為給付,其餘被告於其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責任。第一、二項聲明為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依前開說明,其訴訟標的金額應以其中金額最高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594,518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惟其中資遣費、預告工資、加班費差額、退休金部分,合計528,351元(268,590元+44,765元+88,480元+126,516元=528,351元),屬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涉訟,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09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2/3即4,727元,故應暫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73元(8,000元-4,727元=3,2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裁判日期:2025-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