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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勞補字第 2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08號原 告 林立閎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律師原告與被告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原領工資補償新臺幣(下同)61萬8,240元、醫療費2萬9,392元、照護費179萬8,600元、精神慰撫金100萬元、加班費14萬2,884元,共計358萬9,11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3,503元,但原領工資補償61萬8,240元、加班費14萬2,884元,共計76萬1,124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6,80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萬6,696元(計算式:43,503-6,807=36,696)。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仕暘

裁判日期:2025-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