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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勞補字第 211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211號原 告 黃柏智訴訟代理人 黃瀕寬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宗軒即奇奇蚵仔煎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56,094元之加班費及提繳54,540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610,634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2/3即5,507元,故應暫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53元(8,260元-5,507元=2,7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裁判日期:2025-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