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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勞補字第 2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222號原 告 藍玉雯訴訟代理人 李衣婷律師

陳惠妤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蕭証元、黃佩琪即嵜坤工程行、鉛勛工程行等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事項如附表所示,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台幣(下同)2,028,437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251元,惟其中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補償290,000元之部分,依前揭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2,647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604元(計算式:25,251元-2,647元=22,6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解景惠附表:(單位,新臺幣,元)原告請求事項 原告請求金額 備註 1.醫療費用 178,424 2.增加生活所需費用 33,650 (計算式:交通費9,505+醫療用品、眼鏡24,145=33,650) 3.看護費用 252,500 4.勞動力減損 312,863 5.精神慰撫金 1,000,000 6.工資補償 290,000 7.失能補償 225,000 總計 2,292,437 被告已給付 264,000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2,028,437 (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

裁判日期:2025-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