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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勞補字第 2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26號原 告 曾鈺翔原告與被告中國航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中國航運股份有限公司給付舊制勞工退休金新臺幣(下同)58萬1,496元、請求被告偉聯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給付舊制勞工退休金19萬3,832元、特休未休工資18萬1,072元及提繳勞工退休金7萬7,736元,共計103萬4,13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668元,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9,112元,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4,556元(計算式:13,668-9,112=4,556)。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仕暘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裁判日期:2025-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