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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勞補字第 2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232號聲 請 人 江采萱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噢哈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具狀補正本件調解之聲明(即本件請求被告給付之內容及金額為何),並依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所定費率繳納調解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書狀,或依本法第18條規定以言詞為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慧靜即明葳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之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之聲明僅記載「請求給付7月份工資共計6,080元、公司無故砍班共6,080元、資遣費、預告其工資(10天)、公司未繳勞健保補償、勞退6%、到處處理此案件之精神賠償」,均未表明各項目請求之具體金額及總金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計算調解聲請費,且聲請人復未繳納聲請費,核與聲請之程式不合,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調解之聲明(即請求被告給付之內容及金額為何),並按上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費率繳納調解聲請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 記 官 解景惠附表:(單位:元,新臺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聲請調解應徵裁判費用一覽表訴訟標的金額 應徵收聲請費 未滿10萬元 免徵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000元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 2,000元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3,000元 1,000萬元以上 5,000元 非財產權事件 免徵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裁判日期:2025-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