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239號原 告 胡鈞右訴訟代理人 張哲軒律師(法扶律師)原告與被告萬馬騰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2,273元(計算式:工資35,000元+電信費1,000元+平日加班費153,993元+國定假日加班費16,378元+勞工退休金20,167元+勞健保費用15,735=242,273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50元,其中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平日加班費、國定假日加班費、勞工退休金等,合計225,538元(計算式:35,000元+153,993元+16,378元+20,167元=225,538元),依前揭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2,127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3元(計算式:3,450元-2,127元=1,3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解景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