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300號原 告 陳勝興訴訟代理人 陳忠勝(法扶律師)原告與被告萬冠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59,076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80元,惟其中為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補償403,200元部分,依前揭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3,687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93元(計算式:6,180元-3,687元=2,493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4年度救字第111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解景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