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303號原 告 盧志宏原告與被告正大理貨有限公司等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新臺幣(下同)2萬元、特休未休工資13萬5,000元、舊制勞退金207萬2,520元、職災補償10萬元、精神損害賠償10萬元,共計242萬7,5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931元,除精神損害賠償10萬元以外,其他請求共計232萬7,520 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1萬9,174元,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0,757元(計算式:29,931-19,174=10,757)。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仕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