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勞補字第 3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310號原 告 鄧友信訴訟代理人 廖啓彣律師原告與被告豐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10,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惟其中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補償305,000元、加班費5,000元,合計310,000元,依前揭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2,82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10元(計算式:6,830元-2,820元=4,01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4年度救字第119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解景惠

裁判日期:2025-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