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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勞補字第 3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318號原 告 張芳瑋訴訟代理人 吳信霈律師

王國峰律師何忻螢律師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衡運貿易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案列114年度司促字第17127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另查本件為勞動事件,且兩造間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29,720元(訴之聲明詳司促卷第5頁,請求細目詳附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雅惠【附表】【本附表之貨幣單位均為新臺幣/元】編號 原告請求項目 原告請求金額 1 醫療費用補償 394,787 2 原領工資補償 134,933 合計 529,720

裁判日期:2025-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