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323號原 告 陳桂碧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律師原告與被告鄧淑文即鑫十利工程行等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醫療費新臺幣(下同)3萬2,919元、原領工資補償15萬3,600元、專人照護費8萬5,800元、精神慰撫金10萬元,共計37萬2,31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40元,但原領工資15萬3,600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1,520元,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620元(計算式:5,140-1,520=3,620)。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4年度救字第125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仕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