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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勞補字第 3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324號聲 請 人 洪志文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阿旺人力派遣即林丁旺、佳政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又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本件聲請人調解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5,000元,應徵聲請費1,000元,依上開規定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裁判日期:2026-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