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325號原 告 賈濼州訴訟代理人 張哲軒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亞米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亦有明定。
二、從而,原告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1,71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提繳17,880元至原告之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本院卷第7頁,請求細目詳附表)。原告聲明第㈠、㈡項等項目總合為79,594元部分,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之事件,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惟得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1,000元,原告仍應暫先繳交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計算式:1,500-1,000=500】。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雅惠【附表】【本附表之貨幣單位均為新臺幣/元】編號 原告請求項目 原告請求金額 1 休息日加班費 52,054 2 國定假日加班費 6,762 3 特休未休工資 2,898 4 提繳勞退金 17,880 合計 79,5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