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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勞補字第 3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328號原 告 曾端淑訴訟代理人 陳永祥律師(法扶律師)原告與被告霹靂維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849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惟本件為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42,885元、勞工退休金57,964元,合計100,849元,依前揭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1,087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3元(計算式:1,630元-1,087元=5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解景惠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裁判日期:202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