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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勞補字第 3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329號原 告 陳慈君原告與被告麥禾田烘焙林園店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359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0元,惟其中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6,967元、預告工資10,133元、勞退損失9,999元,合計27,099元之部分,依前揭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1,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0元(計算式:2,280元-1,000元=1,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解景惠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裁判日期:2026-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