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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勞補字第 3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331號聲 請 人 劉婷元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匠綜合裝潢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又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本件聲請人調解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576元(請求細目詳附表),應徵聲請費1,000元,依上開規定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雅惠【附表】【本附表之貨幣單位均為新臺幣/元】編號 原告請求項目 原告請求金額 1 資遣費 104,824 2 預告工資 25,752 合計 130,576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裁判日期:2026-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