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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勞補字第 3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333號原 告 吳楷模原告與被告振旦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新臺幣(下同)24萬6,399元及提繳勞工退休金2萬7,054元,共計27萬3,45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4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2,560元,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280元(計算式:3,840-2,560=1,28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金 鄭仕暘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裁判日期:2025-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