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57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宏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另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金錢部分,其聲請調解之標的金額總計為111,978元【計算式;8,577+477+102,924=111,978】;另請求相對人給付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免徵聲請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