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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勞補字第 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98號原 告 立可白潔淨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傑元原告與被告李明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 年度司促字第659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新臺幣(下同)10萬1,1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30 元(1,630 -500=1,130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仕暘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裁判日期:2025-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