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49號上 訴 人 朱泓璋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2,0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亦應於前開期限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到院,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解景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