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67號上 訴 人 王靖元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日高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0,209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80元,惟此部分為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給付資遣費,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3,320元(計算式:4,980元×2/3=3,320元),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0元(計算式:4,980元-3,320元=1,6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 記 官 解景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