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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勞訴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96號上 訴 人 童丙琦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500,000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575 元,惟本件為上訴人請求退休金1,500,00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9,050元(計算式:28,575元x2/3=19,050‬元),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25元(計算式:28,575元-19,050元=9,525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解景惠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裁判日期:2026-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