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國貿字第2號抗 告 人 曾亭亞上列當事人因PURE PAC SALES LIMITED與亨立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25日本院114年度國貿字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岷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嘉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