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建字第80號原 告 建新環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惠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律師
陳宗賢律師林宏耀律師被 告 康庭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季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2條、第2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與被告訂立承攬契約,由原告承攬整治污染土地計畫之執行,請求被告給付承攬報酬等,經查被告公司所在地位於高雄市楠梓區,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查;又兩造承攬契約之履行地即整治污染土地在高雄市梓官區;且兩造無合意管轄之約定,亦有原告民事聲請移轉管轄暨陳報狀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