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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審訴字第 10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訴字第1006號原 告 林懿萱被 告 三龍帝國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鴻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7條、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對於原告之公寓大廈管理費債權,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每月超過新臺幣747元之部分不存在。

因被告址設高雄市左營區,非屬本院轄區,揆諸上開規定,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並聲請移送至前開法院,有其書狀在卷可稽,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裁判日期:2025-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