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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審訴字第 2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訴字第235號原 告 朱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雅君被 告 劉雪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6日以113年度補字第1119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4年1月13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祥銘

裁判案由:返還印鑑章
裁判日期:2025-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