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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審訴字第 3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訴字第377號原 告 林炳南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被 告 林金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信託關係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為丙類事件,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3條第3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此乃法律規定依該等事件之性質而定僅得由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者,縱未以法文明定專屬管轄字樣,性質上仍屬專屬管轄。復按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或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70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即被繼承人陳守(歿於民國111年9月17日)為兩造之阿姨,其於生前102年7月17日立下遺囑(下稱系爭遺囑),將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及其上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0號房屋(權利範圍全部,與上開土地合稱系爭苓雅區房地)遺贈予原告,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及其上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號房屋(權利範圍全部,與上開土地合稱系爭岡山區房地)遺贈予被告,並於繼承開始時,將系爭苓雅區房地信託予被告,將系爭岡山區房地信託予原告。惟原告認系爭遺囑所訂定之信託行為無法履行而不生效力,原各依系爭遺囑第貳條第一項所載為系爭苓雅區房地之受遺贈人,被告應將系爭苓雅區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等語,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6款所規定之家事事件,揆諸前揭說明,應專屬家事法院管轄。又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陳守之住所地位於高雄市苓雅區,有除戶謄本在卷可稽,故本件應專屬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裁判日期:2025-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