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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審訴字第 3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審訴字第384號原 告 陸思源被 告 馳揚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鵬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7條、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以其已向被告辭任監察人,惟被告迄未辦理公司變更登記,依公司法第216條第3項、民法第549條第1項等規定,聲明確認兩造間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請求被告應向臺北市商業處將原告之監察人登記辦理註銷變更登記。因被告之公司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大安區,非屬本院轄區,揆諸上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至原告以書狀表示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應由本院管轄等語,惟原告起訴並非請求被告賠償相當之金額,與民法第195條規定無涉,本院自非民事訴訟法15條第1項規定之行為地法院,本院自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裁判日期:2025-04-11